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合同范本 第1篇

根据1986年 4月12日公布的《^v^外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①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国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军事工业、邮电企业、文化企业等。③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④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v^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v^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须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⑤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⑥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⑦外资企业按照《^v^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五)新的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目前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合同范本 第2篇

第六条:宗旨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本着促进中国内地和海外对外经贸投资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国际先进和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并使投资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规模

在全面开展业务时,外资企业预计的年营业额为 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权力

外资企业有权签订合同、借款以及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并为此从事所需的合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与中国境内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实体签订并履行合同;

2 决定外资企业职工的聘用、薪酬、奖励、处罚及解聘;

3 购买外资企业经营所需的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公司必需品;

4 获得外资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公用设施及服务;

5 租赁、购置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和使用办公设施;

6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从事其它平衡外汇收支的活动;

7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利润和其他款项以外汇形式汇出中国;

8 在中国境内开立并保持人民币和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外开立并保持外汇账户;

9 获得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10 为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投保合适的以人民币及(适当的)外币标价的保险;

11 为实现本企业的宗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其生产及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合同范本 第3篇

第十条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并以此作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

1 投资方以 现汇投入。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分 期到位。其中:

第十二条 验资

1 投资方缴付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聘请一家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 外资企业收到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应向投资方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3 如果任何出资证明书遗失、被窃或损毁,该投资方应立即向公司发出书面报告。公司审核报告后,应取消旧的`出资证明书,并向该投资方发出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转让

1 经审核机构批准,投资方可向任何一方(“受让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外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

2 投资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外资企业的全部或部份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向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收回或更换投资方所持有的出资证明书;

3 除非受让方接受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否则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借款

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人民币和/或外汇借款。

第十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加

1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动,必须经投资方同意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方可增加;

2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变更及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应在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合同范本 第4篇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投资方将提名及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负责外资企业的政策制定及经营监督。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经再次任命可连任。

第十八条 在履行其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具有经理人事的严谨和审慎态度。有悖其职责的执行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他们仅对其故意和严重的过失负责。如果有第三方对执行董事提出诉求,公司应当就有效的诉求向第三方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领取报酬。但这并不妨碍外资企业向执行董事支付其同时作为外资企业雇员而应得的工资。执行董事的所有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费用(诸如旅行、住宿、用餐、宴请)应由外资企业以费用发生时所使用的货币负担。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尤其应决定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事务:

(a)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的任命、解聘及他们的报酬;

(b)选聘和解除外部审计师;

(c)批准总的外资企业策略;

(d)确定和变更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机构工程程序;

(e)批准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或变更;

(f)批准外资企业的人事计划和福利计划;

(g)借入款项及提供货款担保;

(h)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收购,外资企业的分立、提前终止及延长经营期限;

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合同范本 第5篇

第一条:总则

根据《^v^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由 (以下称投资方),在中国xxxx投资成立一家独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外资企业的名称为:

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

第三条:投资者的名称、法定地址: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

第四条: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公司注册资本为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而非任何投资方的资产)提出追索权,以偿付公司的债务。

第五条: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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