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补缴社保的通知范文 第1篇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xx社保年度(20xx年7月~20xx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xx省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xx市 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元;现执行的xx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243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738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1214元,低于11214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xx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2%,其中单位、个人;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其中单位、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x省xx市地方税务局
xx年6月29日
年底补缴社保的通知范文 第2篇
医保、社保缴费时间一般是在年底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当地部分通知为准。缴纳医保时,医保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扩展资料:
缴纳医保,按统一标准享受待遇。同样的准入条件,收费标准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高低差别。员工门诊费用可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扣完以后由员工自行付费。
员工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1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6%;1万至2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8%;2万至4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92%。如果员工连续几年不生病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累计滚存。
每一次住院有一个基本起付线的免赔额,分别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50元,三级医院1000元,这些费用需要员工自行承担。甲类药和乙类药按比例报销,进口药不予报销,超过4万元保障额度就得自行付钱。
年底补缴社保的通知范文 第3篇
在2020年2月29日前,可以交2020年农村医保。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将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据介绍,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缴费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后参保缴费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批量扣缴征费中,部分缴费人因社保卡销户、社保卡挂失、账户冻结、未激活、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扣缴缴费未成功。为确保广大缴费人及时缴费,按时享受待遇,参加批量扣缴的缴费人将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社保卡未激活、账户金额不足造成批扣失败的缴费人,于12月25日前激活社保卡,并将应缴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社保卡账户中,确保在批量扣缴征收中成功缴费;
扩展资料: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保)是两个独立的医保险种。居民医保对缴费年限是没有要求的,缴纳一年的费用就享受一年的待遇。但职工医保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25年。而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当中的。
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给家庭成员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参保人正常缴费且没有办理门诊慢性病确认手续;
2、家庭成员参加有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
3、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在1500元以上;
4、参保人已办理授权个账代付手续
参考资料: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居民医保缴费延至2020年2月29日
年底补缴社保的通知范文 第4篇
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v^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xx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或100%做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及规范措施
1、参保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地方税务局
11月1日
年底补缴社保的通知范文 第5篇
医疗保费2020年至2021年,医保当然是到12月份到期,所以11月份需要进行缴费。
2021年个人医保费缴费时间: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不仅如此,目前社保也作出了新的变化,可参考《2020社保6大变化:“五险”变“四险”?》
● 社保没交满15年的怎么办?
一、按年补缴。
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经缴纳了10年的社保,则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补缴社保,直到缴满15年为止。
二、一次性缴纳。
一次性缴纳必须满足此类条件。“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961年至1982年下乡受过教育的青年”,“2011年以前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的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一次性付清,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暂不支持一次性补缴。
三、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的好处是你可以再工作几年,公司将分担五险和一金,但是对于大多数健康状况不佳的人,他们仍然希望能提前退休。
四、转变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可以自己支付的只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像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几种自己是无法缴费的。
五、选择放弃。
如果放弃社保,则可以取回已支付的养老金个人保险账户的余额。但是这样一来,公司不会退还部分款项,你也无法享受各种养老金。
因此,医保作为我们基础性的保障,到了该缴纳的时间就要按时交。
故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 到期缴费
因此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至12月底,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延长至2020年2月底。而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按征缴期规定执行,也就是从2020年9月1日开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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