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调解笔录范文 第1篇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3319号
时间:20XX年X月XX日X时X分
地点:常平法庭
审判人员:XXX
书记员: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你们何时结婚?
原:19XX年X月XX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事实婚姻。
被:是。
审:你们现在在哪里居住?
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
被: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
审:你们婚后感情如何?
原:感情一般。
被:是。审:为何离婚?
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是。
审: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无可能,双方感情已破裂。
被告:是。
审: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
审:有没有婚生子女?谁抚养?
原告:有,1985年9月3日生一儿子,现已成年,已独立生活,不用我们抚养了。
被告:是。
审: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没有。
被告:是。
被告:是的。
审:诉讼费50元谁付?
原:我付。
被:是。
审: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审:阅笔录,无误签名确认。
司法调解调解笔录范文 第2篇
调解员电话联系三方当事人,告知他们《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第一项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三方当事人表示自愿调解后,调解员兵分三路,通过电话、微信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制作调查笔录,确认遗产继承的起始时间和遗产范围的基本事实:李某甲于2019年11月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其与张某某在厦门市共有一套房产、在永春县共有一套房产、一辆别克车,共同拥有某银行股份8009股,李某甲公积金账户余额元,保险金额元。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和微信交流,很快抓住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焦点:李某甲遗留的两套房产的归属权。张某某认为儿子李某乙尚未成家立业,要求李某甲遗留的两处房产归其本人所有;许某某和李某乙生怕张某某再婚,要求李某甲遗留的两处房产归李某乙所有。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通过“微视频”分别从“情”“理”“法”角度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分析和疏导,同时讲述疫情期武汉地区多少感染病毒的家庭成员相互扶持的案例,让大家明白隔离病毒,隔离不了爱,逝者已矣,要珍惜身边的亲人,亲情比金钱更重要。调解员通过微信群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调解方案,让他们通过微信群“面对面”对方案进行表决。张某某与李某乙一致同意调解员的方案,即厦门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未完成的房贷由张某某一人交纳,永春县的房产归李某乙所有。但是,许某某仍然不同意。由于许某某对方案提出异议,第一次线上“面对面”调解不欢而散。调解员当即视频连线许某某,许某某在视频里面忍不住的落泪,坚持认为房产是她儿子辛辛苦苦积攒买来的,张某某若是再嫁,便宜了别人,亏待了自己的孙子,对不起儿子在天之灵。面对情绪激动的许某某,调解员换位思考,安抚她的情绪,不谈房产,只谈他们一家人从前和睦相处的点点滴滴,赢得许某某的信任。第二天,调解员电话继续劝说许某某,先从“情理”出发,让许某某明白李某乙是张某某的亲生儿子,同为人母张某某怎会不为自己的孩子着想,李某乙还是一个学生,一来没有还贷能力,二来社会经验不足,怕上当受骗,再者张某某丈夫已经离世,如果一直未再婚,名下有房产年老生活有一个保障,这也是双重保险。再次,调解员让镇聘请的法律顾问与许某某进行微信视频,阐释和解答《^v^继承法》和《^v^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v^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v^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经过律师一番法理劝说,许某某清楚张某某有房产的继承权,如果继承房产后再嫁也是婚前财产,即使张某某有新的配偶也无权直接取得儿子遗留的房产,这才慢慢打消了心中的顾虑。许某某疑虑打消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人“线上”调解,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向当事人讲法律、摆道理,最终三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达成调解协议。
司法调解调解笔录范文 第3篇
调委会正式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主持本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随后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诉求。达某亲属称,梁某明知货车不能载人,却仍然让达某帮助扶运货车上未捆绑的冰箱,作为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以规避风险,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128万元的赔偿请求。梁某一方面对达某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认为达某以前可能已患有某种疾病,与此次的受伤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求对达某做死亡医学鉴定;另一方面,梁某称是达某主动提出来要帮助他扶冰箱,并非自己请其来帮忙,达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有一定的自保和防护能力,在当时路道十分颠簸时应及时叫停车辆,由于其自保不到位造成死亡结果应由自身承担。但考虑到达某毕竟是在给自己帮忙的过程中身亡的,且医疗费已花费10余万元,家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梁某表示愿意承担15万元左右的补偿费用。调解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造成达某的死亡原因,二是达某的死亡责任究竟是由其本人承担还是由梁某承担。针对死亡原因这一争议焦点,在纠纷双方同意下共同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机中心进行鉴定,后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致鉴定结论迟迟未作出,在调解员多次催促之下终于在2020年4月初拿到死亡鉴定报告,认定达某系此次外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弄清楚死亡原因后,考虑到纠纷因为新冠疫情已经拖延很长时间,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很煎熬,因此调解员决定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开展线上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的责任)”之规定,达某虽是主动提出给梁某帮工,但梁某也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因此,作为被帮工人的梁某,对帮工人达某帮工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活动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安全有自我保护意识,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充分考虑纠纷双方过错的基础上,调解员认为对达某受到的损害,达某本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梁某承担60%责任,达某家属和梁某对调解员给出的责任比例均无异议。随后调解员根据《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爱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的费用”之规定,现场逐项列出赔偿金额后,根据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测算出梁某应承担50万元赔偿金。此时达某家属对赔偿金额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在前期的治疗过程中医药费全由自己家垫付,梁某未支付过一分钱,这样算下来梁某赔付的金额实际只有40万多一点。此时,调解员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从互谅互让角度分别数次与达某家属和梁某进行背对背沟通,向达某家属详尽解释索赔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劝说梁某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适当多赔付些,最终梁某表示愿意多赔偿5万,双方当事人达成55万元赔偿合意。
司法调解调解笔录范文 第4篇
当事人涂某2015年起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公司上班,从事一线手工装配工作。某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空调滤清器,只需要工人坐着进行手工装配。2017年5月底,涂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共花费医药费、检查费1000余元,医生建议涂某注意休息。涂某觉得自己病情很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睡眠、生活,自己不能坐立,只能够站立才能缓解疼痛。故涂某以此为由请假后一直未到某公司上班,双方也未对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等作出任何约定(两不找)。2017年10月底,涂某找到某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生病期间的工资,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拒绝支付。纠纷发生后,公司负责人拒绝出面解决此纠纷,涂某便邀约其亲朋好友多次到公司,以协商解决为由,阻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无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派出所出警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2017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到九龙坡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司法调解调解笔录范文 第5篇
当天,调解员组织第一次调解。因当事双方余怒未消,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希望双方都从亲情角度出发,并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待冷静下来再组织第二次调解。4月27日,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专门邀请了村法律顾问黄某共同参与第二次调解。黄某表示,双方之间的房屋转售合同是有效的。售房合同已经签订多年,林乙的妻子对售房合同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v^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林乙所说的口头协议,如果双方都承认该口头协议,则口头协议有效,如果有一方不承认,主张的一方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能证明口头协议有效。对于黄某的专业解释,林乙表示接受,认可售房合同有效,紧张的气氛有所缓解。调解员趁热打铁,从亲情、法理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背靠背分开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继续耐心的劝导林甲,既然双方之前曾有过口头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林甲毁约,就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将对个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得不偿失。最终林甲同意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将10万元给林乙。
司法调解调解笔录范文 第6篇
2010年初,上杭县某镇村民林甲与其哥哥林乙签订协议,林乙将老家的一栋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林甲,并口头约定,如果房屋被征地搬迁,则补偿款扣除18万后剩余部分一人一半。2018年4月10日,林甲所购的房屋被征地拆迁,获得补偿款38万元,林乙根据之前的口头约定,要求林甲拿出10万元给他。但是,林甲矢口否认双方此前曾有口头约定。林乙非常气愤,提出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其妻子签字,合同上虽有他的签名但没有摁手印,该买房合同无效,房子还是自己的。为此,双方争持不下。2018年4月24日,双方到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否存在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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