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1篇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被审计单位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奖励、补贴等形式引税、买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定性依据:《国家^v^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 号)“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处理意见:《^v^预算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2篇

第八章 资产基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事项均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应及时在资产系统登记入账,原则上“一卡一物”,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资产管理系统为非涉密系统,涉密资产不得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前开展资产盘点、对账,完善资产卡片信息。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定期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国有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同,依法依规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超权限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3篇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单位近几年的往来款项明细账,查看单位往来款项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是否存在呆账、逾期款项。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和《^v^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4篇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业务资料、收据或发票存根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比对 ,分析单位的财政收入;收入明细台账、支出明细账与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关联对比分析。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5篇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资料、单位收据、往来票据等,并与明细账关联对比, 分析是否存在乱收费。

定性依据:^v^中央办公厅、^v^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办发〔1993〕18 号) “三、……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业务,从中收费提成;(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政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 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六)只收费不服务, 公开敲诈勒索。”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6篇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接待费的财务票据是否合规,是否有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定性依据:《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21 号))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15 年 1 月)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国有资产无偿出借合同范本 第7篇

(二)涉密资产。涉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根据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教育局负责对教育局本级及下属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勤工岗)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级和下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向县财政局报告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教育局负责对教育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教育局办公室(财务室)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具体办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

(四)负责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单位购置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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