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最后陈述范文 第一篇
2、对战记录表中一共有万多条信息,对应的是万多个房间,每个房间4名玩家。辩护人按照玩家ID,逐列进行去重,最后统计出对战记录中一共有2336个玩家ID,也就是说对战记录中是有2336个玩家的。
3、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XX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的微信账单,辩护人将微信转账备注“敲”、“百”、“台”的转账记录进行了筛选,去重,最后得出被告人XX一共和83个微信账户结算输赢。这个数字和被告人笔录中供述的“XX杀”俱乐部一共有80多个账户,基本吻合。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XX杀”俱乐部的成员列表,还是被告人的笔录和微信转账记录,“XX杀”俱乐部的成员数量都和对战记录中的玩家人数,差距巨大。2336-83=2253,也即对战记录中有2253个玩家都不是“XX杀”俱乐部的成员,这也和三名被告人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联盟开设的房间是对所有俱乐部的成员开放的,对战记录中的玩家并非全部都是“XX杀”俱乐部的成员。
开设赌场罪最后陈述范文 第二篇
1、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笔录、当庭供述,均提到每个玩家有200的免费积分,而且这个积分是计算输赢的。7名证人的笔录也均提到,每个玩家有200免费的初始积分。
2、被告人XXX的笔录和被告人陈XX的微信截图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每局游戏开始后,玩家离线的,需向其他玩家支付相应的钱款,而这些钱款在结算前,在平台上,都是以积分的形式表现的。
XXX和XXX2019年4月9日的笔录和XXX的微信截图(卷宗第2卷的第38页),分别截图如下:
XXX2019年4月9日的笔录截图:
(略)
XX2019年4月9日的笔录截图:
(略)
陈XX的微信截图:
(略)
开设赌场罪最后陈述范文 第三篇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进行辩护。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开设赌场的,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的刑种,如果被告人不是累犯,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般律师对于刑事辩护词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该都是知道的,像是辩护词的开头和结尾这都是已经固定好了的格式。所以,关键就体现在辩护词当中的正文对当前开设赌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为,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已经认罪了,所以也是建议律师可以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建议意见进行辩护,应该怎样写辩护意见词这就是律师个人辩护水平高低的体现了。
开设赌场罪最后陈述范文 第四篇
1、缓刑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两种,其中对有期徒刑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才能适用。
(2)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条规定即为缓刑适用的但书,即排除条件。
2、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开设赌场罪这个罪最高就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由此可见,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
开设赌场罪最后陈述范文 第五篇
x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x刑初字第2x号
公诉机关:x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X年X月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因本案于X年X月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X年X月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看守所。
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年X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结伙张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X市X区某镇某街某村一临房等处开设“xx”赌场,从中牟利。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雇佣,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及收“庄分”。同年11月X日,当上述被告人等人再次纠集30余人在上述地点进行“xx”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耿某某、黄某某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xxx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扣押在案的赃物、财物,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市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xx
二O一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xxx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