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律师乱收费范文 第一篇
所以说律师要注意执业风险啊,特别是刑事律师,一点差错都不能有。当事人嘛,当面是人,背后嘛,可真不好说。(少数,同时也得承认同样存在部分无良律师。)
这件事吧,投诉肯定没问题,找律协就行。这位同行有三个地方没做好:一是说给检察院送礼走关系,这是最严重的错误;二是答应不能取保退款,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不过他的委托仅限于取保,不成功退款也不同于一般的风险代理形式,这个应该说是打了擦边球,到底怎么认定性质,要看律协的意见了;三是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收款,这个严格来说也是违规的,不过有时候客户嫌给所里转账麻烦,直接微信转账给律师微信的也有,之后交到所里了,一般也没人计较。
唯独你说他拿了钱不办事,是诈骗行为这一点,我倒是不认同。他答应你收钱之后能让你老公取保出来,结果是确实出来了,别的不说,取保候审申请书总是由这个律师写了之后交到检察院的吧。既然如此,人家白纸黑字跟你签的合同,该他做的事情他做到了,凭啥他不能收钱?
一个取保五万贵吗?我一个不做刑案的民商律师反正挺羡慕的。律师在取保中作用大吗?不排除确实有些可保可不保的案件律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我也承认部分案件是本来就满足了取保条件,律师是顺水推舟。
但一来,价格是你们双方商量好的,没谁逼着你非要请这个律师,事情办成了回头再嫌律师收费贵,不太合适。二来即使是满足取保条件,也得有个律师帮你判断这能取保,然后书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吧,我刑案做得少,反正我是没见过啥事不做,检察官主动给你取保出来的。
市场是公开的,嫌贵多问几个律师,真浪费不了太多时间,有自信的话,自己上也无妨。
但既然定了,就别事成了之后又嫌人贵,行不?
举报律师乱收费范文 第二篇
一、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二、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准备一份书面的投诉信,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据等)的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3、投诉的内容与事情经过;
4、投诉的请求等。
四、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于群众投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尽量在受理后一至两个月内告知投诉人有关投诉处理的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或举报材料,应区别情况,要求投诉人补充材料、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等。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应该符合客观事实,对捏造事实,造谣、毁谤、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律师乱收费范文 第三篇
关于张XX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请求对被控告人张XX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通过朋友认识,XXXX年XX月XX日,被控告人向称存在废弃物回收厂及大棚蔬菜种植项目,给控告人讲这个项目非常好,很赚钱,诱导控告人入股,后控告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控告人XX万元。双方并于于当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控告人将其与XX等合作的项目(贵州省贵阳市XX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中所占股份XX%(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的XX%转给控告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被控告人署身份证号为XX。此后,控告人多次催被控告人赶紧将项目推进,但被控告人总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控告人至今都没看到项目的实体。
后控告人因急需资金,多次向被控告人主张,被控告人既不让控告人看真实项目,也不退还控告人款项。因控告人手上没有项目的资料,故控告人以民间借贷为理由起诉至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被控告人在开庭时称双方是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并拿出了所谓的项目资料,此时控告人才有了这些初步材料,后被控告人对民间借贷该案撤诉。
此外,在被控告人提交的答辩状中,被控告人身份证信息为XX,倒数第二位与《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署身份证(XX)信息不符。
控告人在拿到被控告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申请修建XX场报告》及《土石方回填场及无公害蔬菜种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经过查阅,上述资料中没有出现被控告人的任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被控告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与贵州XX有限公司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此,控告人才知道从一开始就被骗了,被控告人打着项目的名义来骗取控告人的钱财。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在客观层面。
被控告人在客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项目股份与控告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财物,并且其骗取的XX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用于项目。
①被控告人虚构了自己在公司的身份与项目
在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及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的负责单位贵州XX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没有被控告人的参股信息,此外《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申请修建XX区XX镇高穴村官田坡建筑废弃物回填场报告》及《土石方回填场及无公害蔬菜种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等相关资料中也未出现被控告人信息,被控告人与贵州XX有限公司无关。被控告人虚构自己是贵州XX有限公司的人员,虚构上述项目。
②被控告人虚构了身份证号码
被控告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署身份证号码与答辩状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这明显是故意写错,至今控告人都不知道被控告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被控告人虚构了一个身份证号码。
③被控告人未提交另外三人投资的相关依据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还存在XX,这三个人究竟与被控告人签订协议没有控告人不知道,是否进行真实投资不知道,这应该也是被控告人虚构的事实,请公安机关依法查清。
④被控告人拒不提供资金流向证据,XX万元很可能被其个人挥霍
被控告人收到控告人的XX万以后,没有向控告人说明资金流向,控告人追问时,被控告人也不正面回答,也不提供相应依据,由此可以说明,不管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被控告人都打着项目的名义,将控告人的XX万元骗取后,用于个人挥霍。请公安机关依法查清XX万元的资金流向。
综上,可以明显的表明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贵州XX有限公司XX%股份,欺骗控告人预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骗取控告人XX万元借款。
(二)在主观层面。
被控告人主观状态为故意,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①被控告人虚构自己是贵州XX有限公司股东,虚构项目,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
②被控告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身份证号码与答辩状中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是明显故意写错,目的就是为了逃脱罪责。
③被控告人的目的是骗取XX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而不是用于项目。
综上,被控告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骗取控告人XX万元,因此被控告人主观状态为故意,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性。
综上: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贵州省XX有限公司的项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及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XX%股份,欺骗控告人与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骗取控告人XX万元,并拒绝说明XX万元的资金流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触犯合同诈骗罪,故提起控告,请依法立案、侦查被控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贵阳市XX区公安局
举报律师乱收费范文 第四篇
打黑不能凑数、更不能黑打
关于洛阳市两级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办案人员
徇私枉法的举报书
我叫李林川,现住河南省新乡农村,联系邮箱277469170@,李颖家属
被举报人:1、张晓,女,洛阳市汝阳县法院法官,李颖一案一审法官
李丽君,洛阳市中级法院法官,李颖一案二审法官
2、王小磊,洛阳市汝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李颖一案公诉人
3、汝阳县公安局李颖一案专案组
举报事项:
洛阳市中级法院、汝阳县公检法李颖一案承办人员徇私枉法,将一起全国性连锁犯罪,丢卒保车、放纵主犯,涉嫌渎职犯罪。
如果总部组织者不构成犯罪,那么对分公司员工李颖就属于故意错判。请求依法追究上述承办人渎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案件背景】李颖原是杭州汇沁公司新乡营业部的一个员工,2017年3月根据汇沁公司的安排,到洛阳开展业务,成立洛阳德安汽车公司,实际是汇沁公司洛阳营业部。2018年5月洛阳营业部员工在汝阳县将一辆逾期客户的抵押车辆,用客户同意并预留的钥匙开走,从而引发了汝阳公安立案的刑事案件。
证据事实:
一、犯罪资金去向不明、犯罪所得事实不清。
除了工资,李颖等人没有一分钱犯罪所得。如此大的恶势力集团犯罪,犯罪所得哪里去了?为什么一二审法官对此均装聋作哑?
二、被举报人故意遗漏主犯,涉嫌故意包庇、保护罪犯
举报律师乱收费范文 第五篇
翻了一下判决书。
从判决书中不难看出,题主认为律师不专业的原因主要是诉请金额和法院计算金额有差距,导致产生损失。
1、诉请计算的护理费:护理费元【150元/天×(90天×2人+14天×1人)+120元/天×6天×1人】
法院计算的护理费:护理期为120天,护理费为31020元(150元/天×90天×2人+150元/天×14天×1人+120元/天×16天×1人)
可见,诉请中护理日期少计算了10天。这一点属于律师在计算过程中的错误。
2、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部分。
诉请部分
误工费元【按2019年全省国有同行业在岗农林渔牧年平均工资43327元/年,参照鉴定意见书为43327元/年÷365天×120天】
伤残赔偿金:元(2019年广东省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元/年×20年×10%)
误工费元【按2019年全省国有同行业在岗农林渔牧年平均工资43327元/年,参照鉴定意见书为43327元/年÷365天×215天】
法院认为部分
本案辩论终结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按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标准》)予以计算确定。
误工费按照《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元(56386元/年÷365天×120天)
残疾赔偿金按照《标准》中的201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7636元(18818元/年×10%×20年)
误工费按照《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元(56386元/年÷365天×215天)
可以看出,关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之间的差额,主要是因为法院和律师使用的标准不同。其原因是在诉讼时2020年的标准尚未发布,而辩论终结前2020标准已经发布,所以导致诉请的判决适用了不同标准。
律师应该在新标准发布之后积极联系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去听了一下当时的庭审直播,但是声音断断续续,听不出具体的话。不知道律师有没有当庭提出诉请适用标准的问题,所以这一点暂无定论。
关于律师费发票的问题,你可以找到律师要求开票,如果不予开具,可向律协或司法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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