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起诉书范文 第一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汉族,湖北**人,住。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撤销()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元)过高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被盗起诉书范文 第二篇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年7月8日,原告以自已为被保险人将自有的湘LAXXXX号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xxxxx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xxxxx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期限自xxxx年7月9日零时起至xxxx年7月8日xx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xxxx年3月8日,原告的朋友杨XX驾驶保险车辆在梨树山大道与陈XX驾驶的湘AY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受害方支付了赔偿款。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xxxxx元,但原告进行理赔时,被告拒不履行保险义务,至今未分文未付。综上,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理应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此致北湖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XXX年XX月XX日
车辆被盗起诉书范文 第三篇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xxxxx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元;伤残赔偿金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车辆被盗起诉书范文 第四篇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车辆被盗起诉书范文 第五篇
被告人孙*斌,系开封市农资公司下岗工人。2005年2月12日下午,孙*斌喝过酒之后来到事先已踩好点的花溪小区3号楼1单元6楼的曾某某家,撬开防盗门,入室盗窃。这时刚好被回家的曾某某发现,曾某某跑下楼后大喊“抓贼”并拨打了110,周围群众闻讯帮助围堵,当被告人孙*斌携所盗物品包括联想天逸手提电脑1部、首信手机电池1块、石林牌香烟1盒逃至该楼楼下时由于曾某某呼喊,他害怕跑不掉,遂将手提电脑丢在该小区的车库旁,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885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孙*斌是否构成盗窃既遂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斌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的电脑丢掉,未实际控制构成盗窃罪的主要盗窃物,应按照盗窃未遂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孙*斌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的电脑丢掉,但不妨碍成立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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