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兰山公安协查通告范文 第1篇

2018年1月17日18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兰山区北园路治安检查时发现有人正在发放、张贴色情宣传广告。经查,违法嫌疑人庄某强(男,24岁,莒南县大店镇人)、高某成(男,38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持色情宣传广告在北园路附近散发、张贴,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1月17日,兰山公安分局对庄某强、高某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临沂兰山公安协查通告范文 第2篇

2018年1月,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野广告”整治工作中,发现市区有“_”违法广告,根据线索,2018年1月26日11时许,兰山公安分局民警顺线侦查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犯罪嫌疑人乔某林(男,47岁,兰山区人)抓获,查获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318张及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4张(金额元)。

经查,自2017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乔某林利用开设的十几个工商户在无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达100余万元。

据悉,犯罪嫌疑人乔某林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_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三)、(七)项之规定,1月27日,兰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嫌疑人乔某林。因乔某林患有严重疾病,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乔某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收取保证金1万元。

乱贴小广告的人员在写承诺书

临沂兰山公安协查通告范文 第3篇

未注册登记社会组织负责人,请于2021年6月25日前主动电话联系民政部门(市民政局7200932,18866962916微信同号),如实说明情况,民政部门将视情对未注册登记社会组织予以劝散,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引导登记,同时要求负责人签署不再以未注册登记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承诺书。

如未注册登记社会组织不按要求如实说明情况、签署承诺书,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将该组织作为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予以曝光。

临沂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1日

临沂兰山公安协查通告范文 第4篇

2018年1月,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野广告”整治工作中,多次发现市区有“_”的野广告散布张贴。

2018年1月19日,兰山公安分局民警顺线侦查将伪造、买_家机关、公司印章犯罪嫌疑人朱某见抓获。经查,自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见(男,44岁,河东区人)通过张贴、散发“_”广告的形式,伪造、买卖发票非法牟利8万余元。

据悉,犯罪嫌疑人朱某见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买_家机关、公司印章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三)、(七)项之规定,1月19日,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见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0日,兰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顺线侦查朱某见伪造、买_家机关印章案时,发现朱某见将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给朱某冉,贩卖增值税发票面额金额达16496680元,犯罪嫌疑人朱某冉(男,43岁,费县人)将在朱某见处开具的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给他人从中渔利万余元。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朱某冉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现因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2018年1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收取保证金1万元。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