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范文 第1篇
根据《_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该罪的主观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在收取被害人乙某某给他的8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如工程不开工,在12月前退换本款”。从此可以看出,甲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开工(虽然这个工程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无论这个工程是否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乙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甲某某上述款项以后,经常与被害人乙某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最后一次通电话在今年的4月22日。被害人陈述也证明双方在事发后2007年7月在天津杨村见面,联系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范文 第2篇
首先,从在案证据来看,绝大多数证人证言属于猜测性、推断性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七十五条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有关证人刘某明知高速征地具体信息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辩护人发现在案证据中,有大部分证人证言就此问题有重合点,甚至每个证人所述内容分毫不差。就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之嫌。现结合辩护人当庭递交的相关证据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进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范文 第3篇
首先,刘某本人就土地承包价格作出过合理解释。
其次,《土地承包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对于合同内容,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即可,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有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之故意。
再次,通过辩护人递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承包村民口粮地价格的合理性。
最后,辩护人依然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提出质疑,在案证据与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之间,有多处不相符之处,且就该问题大多数村民证言所述亦高度一致,所以,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之嫌。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范文 第4篇
首先,就刘某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属民事行为,只要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向村委会履行任何手续予确认或备案。就此,D村村委会成员证言均能够予以印证。
其次,D村村委会会计王某,在征地清点过程中,既没有职权与义务,也没有参与任何的清点登记工作,清登表中更不以承包人签字为必备要件。在此情况下,王某为何对刘某承包土地进行登记,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登记,都无从查证。所以,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口粮地承包手绘草图》的来源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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